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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崂山区**号158户,住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室,青岛**集团公司(民营企业)负责销售房屋的业务经理。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讯问并告知权利义务,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起诉期间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张某甲因支付硬化地面工程款及其他欠款导致资金紧张,遂与青岛**集团公司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商量,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体操作,用购买房屋抵押借款的方式周转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于2015年3月17日,张某甲与代表青岛**集团有限公司的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份,约定张某甲购买青岛**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号**大厦”的503户、704户、903户、1003户、1203户、1303户6套房屋,每套房屋交纳10万元购房首付款后,青岛**集团有限公司为张某甲办理该6套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但该协议未约定房屋尾款的交付时间。至2015年4月15日,在未全部收到6套房屋的首付款时,由李某某具体操作,青岛**集团有限公司即陆续将上述6套房屋为张某甲的办理了《房地产权证》,产权人按照张某甲的安排分别落在了张某甲、孙某某、贺某某及张某乙名下。

2015年6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支付给李某某6万元作为好处费,并送给李某某一块寿山石印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身为青岛**集团公司负责销售房屋的业务经理,利用负责销售公司房屋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和社会危险性不大,已将赃款全部退赔。综合本案的犯罪手段、犯罪行为、犯罪后果、涉案数额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涉案赃款人民币6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涉案寿山石印坯一块,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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