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贾检刑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63********,汉族,高中文化,**电力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3月份至8、9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电力有限公司采制样班工作期间,收受薛某某(另案处理)为帮助张某某、罗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向该公司销售以低热值煤炭冒充高热值煤炭所送的人民币现金6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侦查机关退赃款6万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及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所退赃款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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