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二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栋**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长沙****有限公司开发了长沙市**区**小区楼盘,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该公司分公司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系该小区项目经理。
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本人具有管理、经手物业维修事项的职务便利,在未经招投标的情况下,直接将小区地下车库防水工程交由廖某某所在的湖南**有限公司承包,并收取廖某某给予的七万元好处费。
2020年7月24日7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县**街道**小区**栋**室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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