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贾检刑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72********,汉族,中专文化,徐州**电力有限公司调度岗职工,住徐州市泉山区**花园**号楼**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退回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31日,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6、7月份至2012年4月份,李某某在徐州**电力有限公司、铜山**电力有限公司采制样班工作期间,帮助煤老板罗某某、张某某向电厂销售劣质煤炭,收受二人贿赂约20万元。侦查期间,李某某主动退赃款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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