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0181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址:河南省巩义市**镇**村**胡同**号,居民。2020年4月3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至2018年10月,李某某在**(四川)有限公司任采购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四川**有限公司吴某某等12家公司供应商的钱财共70000余元,并通过让对方行贿公司优先进入询价环节等方式,为对方谋取利益。2018年10月,李某某在**(四川)有限公司的廉洁调查后,向公司退缴了受贿款。2018年12月11日,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其如实供述了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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