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凌晨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到泗县**乡**村**庄,踹开被害人邓某甲家前屋大门进入其家中,被害人邓某甲母亲任某某要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离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拒绝并强行滞留七个多小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邓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乙、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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