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9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石泉县**镇**村**组,住石泉县**镇**小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22年5月24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24年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5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发现妻子景某某所骑电动车放置在石泉县**镇**小区楼下,因电话催促景某某回家未果后,心中不忿,于2022年5月24日凌晨,翻窗进入石泉县**镇**小区杨某住房,发现景某某与杨某在一起,怀疑二人有不正当关系,随即用腰带、吹风机对二人进行殴打。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且无犯罪前科,系偶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对涉案的一个酒红色吹风机和一根黑色腰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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