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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公诉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9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街道办事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01时许,罗某甲丈夫祝某某位于正安县凤仪街道办事处**公寓**栋**楼曾某某的家中睡觉,罗某甲叫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罗某乙曾某某家中找祝某某李某某踢开防盗门进入曾某某家中,罗某甲祝某某发生抓扯,李某某用手机录像,祝某某用晾衣杆将李某某的手机打掉,李某某便到厨房拿一把菜刀,祝某某去抢刀。在此过程中,祝某某的左手中指被划伤。经鉴定,祝某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另外,被害人曾某某明知祝某某罗某甲系夫妻关系,仍与祝某某非法同居,违反公序良俗,有过错。综上,可以对李某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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