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刑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3********,满族,高中文化,辰溪县**管理中心退休人员,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即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5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米承善,湖南省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3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4月24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胡某某、蒋某某等人经过商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辰溪县**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用于发展养殖业。其中,由蒋某某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股东有李某某、蒋某某,胡某某、曾某某、刘某某和傅某某共6人。公司成立后,欲在位于辰溪县**乡**村**村的一块65亩的土地上修建养殖场,遂通过辰溪县**乡镇政府与当地老百姓签定土地征收协议,在按照协议给予村民相应的补偿后,便开始在该土地上建设厂房等设施用于生态养殖。直至2012年初,因经营不善**公司面临破产,胡某某的丈夫唐某某遂主动找到辰溪县**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杨某某,说服了杨某某收购**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拍下养殖场的土地。同时又约定杨某某占该公司名下65亩土地70%的股份,李某某和胡某某各占15%的股份。

2012年9月,经过辰溪县国土局的招拍挂程序,**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以1374万元的价格取得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并办理了国土证。之后,因养殖场内的活物一直未得全部处置,故**公司又陆陆续续给**公司支付了运营费用,而该块地则一直未得开发以及变性。直至2014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急需用钱,遂通过丈夫滕某某将自己所属的15%的土地股份以19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谢某某。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前期在经营**公司时投入资金共计75.3万元,李某某非法转让土地实际非法获利120.7万元。

2019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怀化市公安局接受讯问。之后,其家属又积极退还赃款120万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李某某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并自愿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对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120万元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