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68********,汉族,党员,大专文化,常宁市×××副局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常宁市**街道**街**号。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0月,蹇某某、朱某某拉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集资220万元,以常宁市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从魏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魏某戊等6人手中以150元/每平米、总价105万元的价格买下常宁市魏家湾一块土地准备进行房产开发,因办不了国土规划手续等原因将该宗土地一直闲置。2017年经蹇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唐某某、易某某、贺某某、吴某某、谭某某、黄某某、白某某(均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与魏某卯(另案处理)协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于2018年11月26日将该宗地以投资成本220万元的1.5倍、总价331万元的价格非法倒卖给魏某卯、夏某某二人,共非法获利111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依法暂扣李某某违法所得1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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