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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_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1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村,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经我院决定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环河街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察哈尔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以察中公(食)诉字(2020)10009号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8月18日收到卷宗2册。

我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曹某某、金某某、王某某、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另案处理)在察右中旗广益隆镇丁计河村附近租用李某某的一处菜窖和厂房,一年租金十五万元。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2019 年2月份开始建厂购买设备,3月份开始生产甲硫基乙醛肟,生产时所用的原料有氯气、乙醛肟、甲硫、液碱,其中氯气和成品甲硫基乙醛肟存放在一间彩钢房库房中,其他原料存放在菜窖中。王某某和金某某负责进购原料和销售, 张某某和陈某甲负责生产,曹某某负责技术指导。陈某乙投资45 万元。从2019 年3月底至6 月份生产所需原料:氯气一共进购87罐(每罐一吨) 、每罐一千六百元, 液碱进购117.94 吨, 每吨一千元左右, 乙醛肟进购了92.4 吨, 每吨四万元左右,甲硫进购了200吨、每吨一万三千元左右。生产出的成品甲硫基乙醛肟一共卖出63.45吨、每吨卖五万六千元左右。察右中旗公安局现场查封氯气23 罐、甲硫基乙醛肟189 袋每袋25 公斤, 乙醛肟125桶每桶200公斤,甲硫在自制50立方的银色铁罐子存放、一共两罐, 液碱在自制50 立方的红色铁罐中存放、共一罐。经内蒙古神瑞科技检测有限公司对工厂周边的的污水池、地下水、土壤进行检测, 检测结论为: 地下水及土壤经检测, 以上因子( 除氟化物外) 均符合《地下水质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钾、钙、镁、碳酸盐、重碳酸盐无限值要求。污水池检测结果为: 经检测、硫化物检测结果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2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总碱度无限值要求。在2019年4月27日的时候王某某等人因没有任何手续生产甲硫基乙醛肟被鸟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察哈尔右翼中旗分局查封。查封以后李某某知道王某某等人生产甲硫基乙醛肟是违法行为,生产时所用的原料液氯是剧毒物品。李某某明知王某某等人生产甲硫基乙醛肟是违法行为,并协助王某某等人找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在此期间仍在加工生产。但没有制止和举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察哈尔右翼中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现有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察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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