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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储存弹药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3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36********,壮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干部,住广西靖西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储存弹药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储存弹药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原为靖西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其任职期间,单位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射击训练,便到靖西县人民武装部领取子弹。打靶后将剩余的子弹拿回家中存放。2020年2月17日晚,李某某将放在家中的子弹丢到靖西市**里。被人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提取到子弹共133发。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其丢弃的子弹为五一式7.62MM手枪弹。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年龄已达84岁,在职期间工作突出,荣获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和荣誉勋章。退休后长期患有血管性痴呆、陈旧性脑梗死,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的可能几乎为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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