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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2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通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8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地铁A口,以534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出售534张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经鉴定系真发票),后被抓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本市海淀区知春路地铁站A口附近,以人民币534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出售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534张,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举报人、刘某某、姜某某证言,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人民币534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出售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534张后被当场抓获的事实;

2.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证据,证明涉案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534张已被扣押在案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证明涉案的534张发票均系真发票;

4.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犯罪未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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