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3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没有取得相应经营许可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雇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李某乙、陈某某多次从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东瑞化工厂采购甲醇燃料,以每吨2000元左右价格购进,2500元左右价格非法销售至高碑店、涿州附近的饭店。2017年12月13日李某甲办理了销售生物质燃料的营业执照。经对扣押的账本及微信转账进行汇总:2015年至2019年销售总额为1505275.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