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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公诉刑不诉〔2019〕1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住浙江省临海市******号。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至今,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分别在山西省太原市、浙江省临海市通过发卡方式招揽假发票的购买人,以40-50元每份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并以每份加价20至30元不等或以收取票面金额0.3%至0.4%不等的开票费用转售给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达300份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仙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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