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化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长塘镇中山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6月2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辩护人: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斌。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延长15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9月23日。
本院2020年2月24日依法提起公诉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供了新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认定的占用耕地面积达不到立案标准,证据前后矛盾,经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证据发生变化,该案于2019年4月29日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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