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泉市院环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某某乡某某某某子村,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某某某乡某某某某村5组,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平泉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2年春季至2016年期间,逐年在某某某乡某某某村塔子地西山集体林地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开垦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
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8年7月21日):某某某某乡某某某某村塔子地西山破坏林地面积9.6亩,全部为重点公益林。林地种植条件未遭到严重破坏,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2年春季始至2016年期间,逐年在某某乡某某某村某某某西山集体林地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开垦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该地块在2015年至2018年二类调查中确定为非林地,进而在2018年11月调出国家级公益林范围。
本院认为,依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发生于2012年至2016年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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