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林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中国**集团福建工程有限公司平潭**期**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土建施工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住平潭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间,时任区重点建设项目---**期**项目工程土建施工组副班长兼土建现场负责人的李某某,为赶工期,在未依法办理相关林地变更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并指挥施工人员在平潭县苏澳镇、平原镇相关村庄后山林地等处,对施工道路进行移位建设。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占用林地总面积达27.4352亩,其中原有植被遭受严重毁坏24.7836亩。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