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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村西**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燕晓霞,内蒙古蒙京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丰镇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山西省大同市王某某(已死亡)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堆放白灰,有证人证言、丰镇市林业草原局出具的非法占用林地的说明、张家口市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证实损坏面积15.5475亩,地类为宜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现场原有植被被破坏的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某能够认罪认罚,及时进行苗木补种,其次,被占用农用地的原破坏者系大同人(王二),且因车祸已死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在原被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又进行了短期的生产,其行为只能说是对原被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非法状态从时间上造成了延长和破坏程度上具有加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李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富所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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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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