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开荒种桔树,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聘请挖掘机在其位于**镇**村**组“**”山场进行开荒,后又于2015年开春时联系其亲戚包某某等人帮忙在该山场种植了200-300棵桔树。
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桔园非法占用山坡林地面积20.25亩,无林木林地面积4.5亩,共非法占用林地24.75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同时,案发后又积极进行了补植复绿,在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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