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朝鲜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90041972********,汉族,大学本科,国家**有限公司**工程部**,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号**幢**单元**室,住所地资源县**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2日经资源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国家电投集团广西金紫山风电有限公司投资修建资源县车田乡十万古田风电场。李某某任**公司**工程部**,负责十万古田风电场项目林地手续的办理及工程施工管理。
2017年9月份,水电四局中标十万古田风电场土建项目,同年12月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涉及路线的更改、道路优化、建搅拌站、碎石场、采石场等施工项目超出原行政许可用地范围,为加快工程进度,李某某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致使车田乡脚古冲村、海棠村、木厂村10个地块超行政许可非法占用林地。
2018年9月16日,资源县森林公安局会同林业技术人员对十万古田施工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经对比规划路线,发现十万古田风电场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一处搅拌站、一处采石场、一处碎石场、部分道路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的现象。经鉴定:上述违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2696公顷,其中道路超范围占用林地面积为0.3281公顷,道路偏离审批红线范围占用林地0.2690公顷,其中搅拌站超范围占用林地面积为0.1301公顷,采石场占用林地0.4665公顷,碎石场占用林地0.0759公顷。依据《资源县2016年林地与森林资源变更调查报告》成果资料,违法占用林地涉及地类包含乔木林地、特殊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和一般商品林地;林地类型为防护林林地、经济林林地、 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林、药用林、薪炭林;林地保护等级为Ⅱ、Ⅳ级;主要用于临时道路、搅拌站等临时设施建设。这些林地遭到了挖掘和占压等不同程度的破坏,损毁植被和土壤,失去了林地应有的功能和林业生产条件。根据现场勘查,单个地块的面积都不大,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不大,认真做好并实施《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采用回填表土覆盖的方法(护坡采用铁丝网固定并喷灌泥浆的方式)恢复占用林地的生产条件,恢复林地功能,且占用林地位于南方多雨地区,有利于森林植被恢复,占用林地是能够人工恢复森林植被的。
案发后李某某对非法占用林地进行复绿。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后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复绿,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