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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镇**村自己承包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种植面积为28.92亩。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认定其中属林地面积17.7亩。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该地块内种植农作物的行为对17.7亩林地构成严重毁坏。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交纳造林保证金。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积极交纳造林保证金,积极恢复造林,树木成活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无违法违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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