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期间,分别于2020年4月25日、7月10日两次退回弥勒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5月25日、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弥勒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8年2月至案发期间,该李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弥勒市**镇国有林场**林区***半坡占用林地建盖温室大棚养鸡场养鸡;2019年3月期间,该李某某为增加收入,扩大养鸡规模,与其父亲李某喜共同商量去***顶再建盖温室大棚养鸡,父子共同商量好后,李某喜和李某某共同出资雇佣他人的装载机和挖机对***顶的地块进行推挖平整,并雇佣他人建盖4个温室大棚养鸡,李某某因建盖鸡棚养鸡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犯罪事实。
经弥勒市森林公安局聘请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对弥勒市**国有林场**林区***、***占用林地现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弥勒市**国有林场**林区***、***(小地名)占用的现场总面积为12.83亩,其中:林地11.44亩(1小班1.83亩,3小班0.53亩,4小班9.08亩);非林地2小班1.39亩。调查范围内的林地权属为弥勒市**国有林场的国有林地;地类为有林地(1、3、4小班);林种为经济林(1小班)、用材林(3、4小班);树种为桃(1小班)、桉树(3、4小班)。
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弥勒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弥勒市人民法院起诉。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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