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5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994年左右,李某某通过荒山拍卖的方式购买了位于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的荒山使用权,并陆续在山上耕种荞、秋子等农作物。2008年11月5日晋宁县林业局对该地块颁发《林权证》,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为李某某。2017年6月至2018年期间,李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种植夹豆、青花等农作物。经鉴定,李某某占用林地面积21.052亩,属商品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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