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蓬检二部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25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鹤山市**镇**村委**村**号,现住址:鹤山市**镇**路**。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12月1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梁某某(已判决)于2013年至今任江门市蓬江区**镇**村委员会**村**。期间,梁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未向**镇政府和**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审批,且在2018年11月13日在明知村民大会未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组织召开**村村民大会表决**山宅基地开发事宜。2018年12月,在未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与李某某达成对该地块进行采挖平整的协议,商定以泥代工的形式,在2019年3月至6月21日期间对江门市蓬江区**镇**村委员会**村**(小地名)进行平整,导致山体被毁坏严重,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
李某某2018年12月在明知**村未依法办理齐全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与梁某某达成对该地块进行采挖平整的协议,商定以泥代工的形式,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雇请挖机、运输车辆等在2019年3月至6月21日期间对江门市蓬江区**镇**村委员会**村**(小地名)进行平整。据梁某某与李某某供述称,2016年李某某曾在该处挖泥,后因国土部门介入暂停开挖。同时,在2019年达成采挖山泥协议并实施期间,梁某某以借钱或支付工程款为由从李某某处取得9.9万元。
另查明,**村委员会**村2016年因非法占用与本案同一地块土地,由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对作出行政处罚,**政府对该地块进行复耕复绿并由相关主管部门通过验收。2019年3月至6月21日期间梁某某与李某某对该地块进行采挖平整已将2016年**镇政府对该地块进行复耕复绿的植被完全破坏。
经鉴定,**镇**村委员会**村**(小地名)被非法占用农用地面中的植被已被破坏,山体被毁坏严重,地面凹凸不平,有大型机械在此挖掘痕迹,与挖低部分成明显对比,裸露深层的山体粉石与山泥,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该地块林地为商品林,林种为短周期工业原料用材林,被毁林地总面积为11487平方米(17.2305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一台苹果6S手机和一台OPPO AT手机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合法财产,依法解除扣押,返还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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