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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林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职业经商,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片**组**号,现住浏阳市**镇**村**片**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2020年4月18日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湖南**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20日,湖南**集团公司以**仓储有限公司名义收购原**镇**花炮厂拟建仓储基地,后以会议形式明确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责该仓储项目建设,包括厂房布局设计、办证、动土、整改、财务审批、工程结算等全面工作。2017年8月19日,浏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湖南**有限公司在**山场新建仓储设施项目。2018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湖南省林业厅申请办理了1.1038公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2020年2月底,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雇请挖机师邱某某在公司租赁的**镇**村**山场内进行挖山推土,后又雇请杨某某在已推平的山场内挖仓库地基、道路、值班室等。因受本市2019年12.4安全事故影响,应急管理部门对原设计提出新要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向集团公司请示的情况下,擅自指挥他人超范围动土施工,在超范围内新建值班室1栋、成品仓库间距2个;新挖道路1条、卸土区1个。

经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湖南**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1.874亩(注:共占用林地面积28.431亩,办证面积16.557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同时对非法占用林地的闲置地带补植了油茶树、桂花树共计1800余株,计面积9.03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会议纪要、委任书、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资格证、营业执照、资产转让协议、浏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南**有限公司新建仓储设施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工程承包合同、山地租赁协议、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委托书、人事任命书、复绿证明及复绿照片等物证书证;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邱某某、易某某、蔡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湖南**有限公司占用林地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勘查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二是认罪认罚;三是积极补植复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四是非法占用林地的目的系因公司安全防患所需,主观恶性相对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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