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108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市**局***委*组,暂租住**市**街***座***室,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5月19日倍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6月20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0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珲春市哈达门乡集体林80林班6小班内,以种植人参为目的,未经林业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垦林地。经现场勘查,涉案林种为水源涵养林(防护林),面积为0.5004公顷(合5004平方米,7.506亩),该地块于2018年4月被起成参垄、扣上审棚、种植人参,现人参已被拔除、参棚已被拆除,现场有参垄痕迹。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还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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