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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108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组,暂租住**********室,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5月19日倍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6月20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0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珲春市哈达门乡集体林80林班6小班内,以种植人参为目的,未经林业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垦林地。经现场勘查,涉案林种为水源涵养林(防护林),面积为0.5004公顷(合5004平方米,7.506亩),该地块于2018年4月被起成参垄、扣上审棚、种植人参,现人参已被拔除、参棚已被拆除,现场有参垄痕迹。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还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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