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诉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6********,侗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人,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镇**广场**栋**单元,系**公司第五期**风电场项目**,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秀灵,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3日、8月24日将案件退回连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7月24日、9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11月担任**有限公司第五期**风电场项目**期间,超出《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批准使用的林地范围,非法占用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委会,**镇**村委会的林地进行风机安装平台、检修道路和升压站建设等非林业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其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66.36亩。此外,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连州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林地进行弃土场建设等非林业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其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1.18亩。
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其非法占用的林地采取了复绿补救措施。2020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连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了复绿,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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