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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局**工程有限公司渝怀铁路**至**段增建第二线**标项目部**,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中铁**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渝怀铁路增建**线**标项目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尚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自行安排施工队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大路乡桂芽村、和平村、孟溪镇安山村、孟溪村、干坝沟村、矮屯村、寨英镇野溪村非法占用大量林地进行施工。经松桃苗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6.3744公顷(95.616亩),毁坏林地上的林木272.2立方米。该项目**部已于2020年4月26日取得了非法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批复,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于2020年4月10日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人民币67300元。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自愿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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