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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嵩检公诉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委**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嵩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1日被嵩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的母亲刘某某因家中人口多,田地较少等原因到嵩明县**镇**村委**村老公山“某某”处采用牛犁、人工开挖的方式开荒种植庄稼。从2012年开始,李某某对其母亲刘某某开挖的林地继续占有并种植庄稼,其在耕种的过程中,于2015年开始逐年向周边林地扩挖后用于种植庄稼,致使数量较大的林地用途被改变,林地原有植被毁坏。该林地权属为杨林镇某某小组集体所有并持有《林权证》。经鉴定,李某某占用林地6.913亩,属于防护林。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并及时停止耕种并恢复林业种植条件行为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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