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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1********,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高中文化程度,住遂宁市安居区**镇**村**号。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遂宁市森林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森林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3日、3月17日,本院分别以证据不足二次退回遂宁市森林公安局安居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2月2日、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7日,遂宁市安居区****学校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遂宁市安居区****学校一期建设项目场平工程施工合同》,将遂宁市安居区****学校一期建设项目场平工程发包给该公司。该合同签订后,同年6月19日,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项目转包给遂宁市****渣土清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并约定由**公司全权代表****公司办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土地报批、施工许可等证件和批件,出现违法违规占地、破坏生态环境等责任,由**公司承担。同日,**公司以书面形式将该项目一切事务(包括前期进场的一切相关手续)授权于**公司员工李某某。2016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带领施工队进场施工。为追赶工期,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清况下修建项目部、堆放弃土等共占用林地13.35亩。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占用林地中的原有植被已经全部被破坏,大部分地块已硬化地面,并修建房屋、道路设施、院坝及工棚,部分地块已堆弃土,占地区域的土壤种植条件(林业生产条件)已完全破坏,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需要清除已硬化的地面和回填种植土才能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019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愿意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处罚,并主动缴纳非法占用林地的植被恢复费用(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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