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6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道**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7月23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经济联合社一社“南山口”的公益生态林地上,采用修建水泥路、房屋、停车场等方式改变上述林地用途,造成林地被毁坏。经调查检验,李某某对上述林地进行硬底化处理的面积合计7.57亩,该部分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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