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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63********,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1月25日被马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卢某某合伙从杨某某处承包位于马山县白山镇合作村兑里屯西北面的“弄依山”的马山县白山镇合作村兑里屯弄依采石场。经营该采石场期间,李某甲、卢某某沿用杨某某已获得的马山县国土资源局合法的采矿许可证,自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2日期间在马山县白山镇合作村兑里屯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018年4月2日,因采矿许可证许可开采期限已至,该采石场停工复垦。经广西南宁渌广林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是:该采石场占用面积共1.5456公顷(23.184亩),其中超出采矿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外的林地面积0.8264公顷(12.396亩),所占用的林地类型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和耕地。

2019年11月25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韦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询问笔录;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甲的询问、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马山县白山镇合作村兑里屯弄依采石场使用林地现场勘查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李某甲、卢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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