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湖农场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农场,住新湖农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第六师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第六师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办理相关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为使地块形状规整,方便田间管理,雇佣外地拖拉机,将其位于新湖农场**连居民区西南侧约3公里处耕地向西侧开垦,扩大种植面积。经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李某某侵占国家级公益林地21.651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价值144347.2元。
2019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2日,李某某向被害单位新湖农场缴纳赔偿款1082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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