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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湖南省浏阳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浏阳市**花炮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厂因《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8年年底到期,为调节产能,根据安监部门的要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组织人员于2018年5月底至10月底对厂区进行整改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租用浏阳市**街道**村**组境内的**山场,聘请挖机挖土方,将已被当地村民自行清理完林木的山岭余下植被直接挖出填埋入土,再根据设计图纸挖出厂房、存药洞、道路及森林消防隔离带,又聘请当地民工在平整地基上施工建设厂房、搭建厂棚和修建硬化道路,共新建药物仓库33个,存药洞22个,成品仓库1栋,3至4米宽道路约1000米。经浏阳市林业规划设计院调查,该厂2017年以来共占用有林地面积39.6405亩,均为商品林。其中森林消防隔离带面积17.958亩,已复绿面积9.447亩,已硬化面积11.7495亩,已动土但未复绿的面积0.993亩,共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为21.6825亩。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组织人员对因未硬化的林地栽种了红豆杉树苗、楠树树苗、罗汉松树苗、油茶树苗及茶花树等进行复绿。2019年4月15日,浏阳市自然资源局对浏阳市新沙花炮厂非法占用土地5510平方米于行政处罚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8816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办理国有土地入市8.265亩。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15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前已在厂区未硬化地面进行复绿,案发后出具复绿方案和承诺书,承诺继续完善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林权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土地租用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票据、国有土地入市证书及票据、通知、苗木采购清单、关于浏阳市**花炮厂占用林地中栽植小班现场调查情况、复绿方案、复绿承诺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潘某某、高某某、邱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1.6825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一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三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占用林地整改扩建是为了达到市安监部门的安全整改要求,主观恶性不大;四是在案发前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补植复绿,减少了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并承诺继续完善厂区复绿情况,积极配合政府推行国有土地入市,有明显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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