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安化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安化县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住安化县**镇**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安化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安化县**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滔溪镇滔溪社区凉乙溪“柳树坡”山中非法开采碎石,所采碎石销往周边地区。经安化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安化县**有限公司开挖范围内的地表植被已全部破坏,共计毁坏林地面积16.9亩。
本院认为,李某某作为**石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石材有限公司没有办理林地手续有其客观原因,公司非法生产过程中,虽然增加了税收、为当地群众特别是贫困户提供了稳定就业,当地村委、群众反响积极正面,但其毁坏林地面积较大,需要要依法打击。李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犯罪情节、后果影响,可以评判为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公司违法开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该违法后果不应全部归责于公司,出于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对非公经济的保护,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非公经济犯罪“慎捕慎诉”司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李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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