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63********,蒙古族,专科文化程度,通辽市**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通辽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2年6月,**公司租赁科尔沁区**镇**屯**分场50亩土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该土地性质为其他草原,进行建设时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上述土地上硬化地面,建设厂房、职工宿舍等。经科尔沁区草原监理所对**公司所占土地进行勘验,面积为57亩。经通辽市家园城乡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测绘,**公司所占用土地性质显示地类为其他草地。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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