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安龙县**矿体负责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区**路**号**单元**室,现住安龙县**镇**宿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因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安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2月16日、自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4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安龙县**公司将**镇**金矿第一生产区域(1号矿体)、第二生产区域(3号矿体)、第三生产区域(7号矿体)分别承包给欧某某、邹某某、黄某某开采金矿。合同约定由承包方负责完善本作业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甲方安龙县**公司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1.2016年以来,李某某与欧某某合伙并由李某某负责管理的安龙县**公司**金矿第一生产区域(1号矿体)在未取得相关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安龙县**镇**村开采黄金矿,致使林地遭受破坏,丧失林地功能,经安龙县林业局**进行技术核实,2018年1号矿违法占用林地面积为8.0749公顷(121.119亩,其中国家林业局督查图斑面积24.6亩,省林业厅六个严禁图斑96.519亩),林地类型为其它林地;2019年1号矿违法占用林地面积为0.3068公顷(4.6亩),林地类型为防护林地。经安龙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比对,上述涉案林业面积在国土图斑中的林业面积为121.929亩(其中耕地8.6亩,灌木林地113.329亩)。

2.2011年邹某某从安龙县**公司承包第二生产区域(3号矿体)后转包给王某某进行开采。2016年以来,王某某负责管理的安龙县**公司**金矿3号矿在未取得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安龙县**镇**村、**村开采黄金矿,致使林地遭受破坏,丧失林地功能,经安龙县林业局**进行技术核实,2018年3号矿违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502公顷(37.53亩,其中国家林业局督查图斑11.07亩,省林业厅六个严禁图斑26.46亩),林地类型为其它林地。经安龙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比对,上述涉案林业面积在国土图斑中的林业面积为36.66亩(其中耕地4.46亩,灌木林地32.2亩)。

3.2016年以来,巍某某与黄某某合伙并由巍某某负责管理的安龙县**公司**金矿7号矿在未取得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安龙县**镇**村、**村、**镇**村开采黄金矿,致使林地遭受破坏,丧失林地功能,经安龙县林业局**进行技术核实,2018年7号矿违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0.8381公顷(162.57亩,其中国家林业局督查图斑55.29亩,省林业厅六个严禁图斑107.28亩),林地类型为其它林地;2019年7号矿违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8422公顷(27.63亩),林地类型为防护林地。经安龙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比对,上述涉案林业面积在国土图斑中的林业面积为104.96亩(其中耕地12.88亩,灌木林地92.08亩)。

安龙县**金矿于2019年1月30日获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资许准[2019]070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复,但属于未批先占,经林业局**将安龙县**金矿1、3、7号矿非法占用林地图斑与批复使用林地范围进行比对,安龙县**金矿1号矿2018年非法占用林地图斑面积121.119亩,其中94.319亩在批复范围内,26.8亩不在批复范围内,2019年非法占用林地图斑面积亩4.6,全部在批复范围内;3号矿2018年非法占用林地图斑面积37.53亩其中21.33亩在批复范围内,16.2亩不在批复范围内;7号矿2018年非法占用林地图斑面积162.57亩,其中161.67亩在批复范围内,0.9亩不在批复范围内,2019年非法占林地图斑面积27.63亩,全部在批复范围内。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且已部份复垦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