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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乡**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集贤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承包**村**排**班1.37公顷杨树林带,此林带为防护林,当时为残破林带。2020年该林地上没有树木,其承包人李某某将林地开垦并种植玉米。经鉴定,开垦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0.8317公顷(12.4755亩)。

经侦查,2020年8月19日10日到集贤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林权档案及相关材料、到案经过、保证书等;

2.鉴定意见;

3.现场勘查;

4.证人孙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证言;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案中书证及证人证言证实李某某所承包的林地在2020年已没有树木,涉案的面积较小,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提供了保证2021年还林的保证书,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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