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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镇**村委民委**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马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马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8月3日、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10月3日)。

云南省马关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其承租的马关县木厂镇木厂村委会大洒德村小组范某甲、范某乙、欧某甲、钟某某、范某丙、范某丁、欧某乙、曾某某、欧某丙、余某某、杨某某、苟某某等12户村民位于该村塘子丫口地段的林地,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于种植三七。经鉴定,被占用林地面积为22.35亩,被占用前地类为乔木林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云南省马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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