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乡**村**屯**排**室,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春季,在镇赉县**乡**村敬老院东侧**屯处大片林地内,林地班号为**林班**小班,非法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玉米,改变土地用途,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损坏。后经镇赉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李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林种为防风固沙林,面积为8496平方米(12.73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主动到镇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劣迹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林地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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