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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石阡县****超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6日补查重报。

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2日、7月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肖某某、李某甲与强某某、陈某某(四人另案处理)相互协商共同出资在石阡县成立**公司。同年5月7日,肖某某出资152万元占38%的股份、李某甲出资88万元占22%的股份(李某甲未实际出资,代强某某持有该股份)及强某某、陈某某各出资80万元占20%股份共同利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贵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肖某某任公司董事长,聘请丁某某为总经理管理公司运作,并聘用周某某等10余名业务人员。李某甲代管了2个月左右的财务工作。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只是挂名法人代表,无任何出资、管理、经营行为。**公司自2014年5月7日登记注册至2016年8月17日注销。肖某某任董事长经营公司13个月后退出公司。该公司经营期间,以2%的月利息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融资。分别向袁某某、梁某某某、董某某、熊某某、黄某某、杨某某、杨某甲、胡某某、肖某甲、袁某甲、黄某甲、张某某、雷某某、汪某某、龙某某融资163万元,已退还153万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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