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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8********,纳西族,大学本科,**(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丽江**路分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街**园**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

本案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410日,**(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总公司)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依法立案侦查,该公司于201614日在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丽江**路分公司(下称分公司),分公司地址:丽江市古城区**路**号**公寓101- 102- 103号商铺,分公司共有员工22人,负责人戚某某,团队经理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行政内勤和某某,其他为一般业务员;分公司成立后,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情况下,该公司在丽江市范围内进行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以销售理财产品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截止 2018410日,共向600余名投资人吸收存款2亿余元,除部分投资人已到期兑付外,尚有540余名投资人1.4亿余元无法兑付,投资款全部进入总公司账户,分公司所有财务均由总公司统一管理,分公司成员按职级获得相应工资、岗位奖金、业缋提成等收入。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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