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刑不诉〔2023〕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9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公司第四分公司营业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县,现住址: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维、宋祖宇,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在***公司第四分公司担任营业部经理。工作期间销售名为“***”、“***”等理财产品,并承诺高额收益和保本付息,其个人非法吸收资金800余万元,团队非法吸收资金200万元。现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540039元。
2021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和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李某某退缴的人民币540039元并入主犯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移送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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