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62********,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因无羁押必要,于2019年5月17日被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李某某以开发建楼缺少资金为由,以高息为诱惑,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朱某某借款40万元、冯某某借款45万元、杨某某借款8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3万元。审查起诉期间李某某的亲属代为偿还全部借款。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全部返还且取得集资参与人谅解、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