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62********,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因无羁押必要,于2019年5月17日被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李某某以开发建楼缺少资金为由,以高息为诱惑,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朱某某借款40万元、冯某某借款45万元、杨某某借款8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3万元。审查起诉期间李某某的亲属代为偿还全部借款。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全部返还且取得集资参与人谅解、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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