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四川**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住南充市顺庆区**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以下简称**公司,另案处理)2012年11月成立,法定代表人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际控制人为张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股东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当时其二人系夫妻关系。2014年期间,张某某指使李某某以生产经营缺乏资金为由,先后以**公司的名义,通过南充**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决),向不特定群众非法融资借款5703万余元。期间,李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张某某的指使,与**公司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并在借款合同、借款居间合同、抵押合同等资料上签字、盖章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然系该涉案单位法定代表人,但经查证李某某系该公司的挂名法人,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张某某,该公司作为项目方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李某某在张某某指使下配合签字及办理手续等,其犯罪情节轻微。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及本省办理该类案件的会议纪要精神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