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55********,汉族,高中文化,原砀山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安徽省砀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街**号,住安徽省淮北市**路**花园**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泗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1月3日、3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3日、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4日、5月18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0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与他人共同经营砀山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期间,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使用个人账户,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向张某某、汪某某、范某某等91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471.995万元。
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泗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参与砀山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对该公司及刚某某使用其个人银行卡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观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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