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农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1月30日被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受聘为山东**实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业务人员,以散发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企业信息、客户协议书、收据、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采用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属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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