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19〕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50********,汉族,文盲,案发前系湖南**物质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现住冷水江市**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调查两次(自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15日、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6月1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5日至7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21日,邹某某(已判决)成立了湖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至2013年,邹某某以**公司扩大生产规模为由,以2000元/月的工资雇请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苏某某等人,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月息1.6分-2.3分不等的利息,公开向社会吸收资金。截止2014年4月22日,**公司共计向社会吸收存款7210余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700余人,已还本金1780余万,已付利息、福利1260余万,扣除已还的本金、利息、福利余款4170余万元。其中,李某某个人吸收存款133.40万元,非法获利4000元。
2018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次日,李某某退回违法所得4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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