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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55********,汉族,益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金华**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科,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起将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26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1年6月以来,湖南省**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董事长岳某某(已判决)的带领下,未经国家银监部门的批准,以每月3‰提成为利诱,多次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57名客户经理(含非公司员工)下达名为“委托理财”的非法集资任务。客户经理接受公司任务后,在每月3‰提成的诱惑下,采用“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司政府持股51%,投资安全,每月1%-1.5%不等的利息返利”,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的资金。经益阳市审计局审计,2010年6月-2016年9月**公司以委托理财名义吸收客户资金共计25563.51万元。

2011年至2016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先后发展了李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等39名委托理财客户,为**公司非法吸收“委托理财”资金5105000元(含亲属146万元),累计提成302495元。

2020年6月8日,民警在益阳市金华苑小区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220000元,向其亲属退赔85514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应依法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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